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36120号
原告:刘锯林,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邳州市。
被告:上**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路83弄1-42号201幢D73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刘锯林与被告上**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2021年10月19日,原告刘锯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锯林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锯林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夙伟
书 记 员 王夙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