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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锯林与上某某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36120号 原告:刘锯林,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邳州市。 被告:上**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路83弄1-42号201幢D73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刘锯林与被告上**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2021年10月19日,原告刘锯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锯林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锯林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夙伟 书 记 员 王夙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