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26执225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0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上**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宜黄公路2585号47号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30895371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0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其与上**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20)皖1226民初205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上**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上**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3226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 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罗 运 威
书 记 员 张 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