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26执22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上**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宜黄公路2585号47号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30895371W。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6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上**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上**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现被执行人上**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履行了法定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上**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132268元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刘 洋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发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