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26民初8517号
原告:***,男,197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30895371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现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71元,因原告在法庭调查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其中案件受理费7621元退还原告***;剩余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万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