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执恢125号
申请执行人上**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上海煊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依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沪01民终57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煊基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共计1,042,500元(人民币,下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煊基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上**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沪01民终57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上**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上海煊基贸易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上海煊基贸易有限公司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上**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履行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上**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上海煊基贸易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周 琦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