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上海申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226民初3158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原告:**,男,196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原告:***,男,196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以上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永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区汉中路**弄*号***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30895371。
法定代表人:龚为革,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6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省颍上县慎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上海申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70元,因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其中案件受理费13820元予以退还;剩余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白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