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龙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龙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5民初43495号
原告:***,男,195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越,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龙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司志忠。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上海龙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