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科预应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建科预应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博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03执280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建科预应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宛平男路75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钟麟强。

被执行人:南通博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新城小区38幢02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申请执行人上海建科预应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303民初44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2139587.9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财产如下:1.坐落于南通市通州区××镇××路××号××幢××室不动产(共有权人马诗雨、马晓玲);2.坐落于南通市通州区××镇××幢××室不动产(共有权人马晓玲);3.苏A0××××汽车一辆、苏A6××××汽车一辆、苏AC××××汽车一辆。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南通博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财产如下:1.坐落于南通市通州区××镇××路××号××幢××室不动产(共有权人马诗雨、马晓玲),坐落于南通市通州区××镇××幢××室不动产(共有权人马晓玲);上述房产抵押给案外人,且系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同共有,若处置可能出现无益拍卖情形,故不宜处置;2.苏A0××××汽车一辆、苏A6××××汽车一辆、苏AC××××汽车一辆,上述车辆因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

截至2019年12月4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上海建科预应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本金2139587.9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受理费28259元,执行费23795.88元。

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娄伟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林铁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