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502执保649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建科预应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被申请人:吉林中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原告上海建科预应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中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作出(2017)吉0502执保649号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吉林中盛置业有限公司的价值691,620.00元财产。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吉林中盛置业有限公司在通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站支行账户,期限为2017年11月22日起到2018年11月22日止。现保全措施已实施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吉0502执保649号财产保全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盖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