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303民初4096号
原告:上海建科预应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宛平**路**号**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132678892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博华建筑劳务有限,住所地江苏省**通市崇川区新城小区**幢**室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33094694X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建科预应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博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科预应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118元,减半收取1305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建科预应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