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亚繁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山市宇轩木业有限公司与上海亚繁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浙0881民初1150号
原告江山市宇轩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亚繁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原告江山市宇轩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山市宇轩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62元,减半收取计3131元,由原告江山市宇轩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莹萍
书记员  吴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