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亚繁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润现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亚繁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51民初8759号
原告:上海润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真陈路1000号418-51室。
法定代表人:陆寿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亚繁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67号151室(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润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亚繁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1年11月9日,原告上海润现实业有限公司以本案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且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润现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主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润现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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