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861号
原告上海冠红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袁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被告上海亚繁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冠红石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163元减半收取4,58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