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5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 被执行人上海求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竖新经济开发区(竖新南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的(2017)沪0151民初11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上海求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上海求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95750元;银行存款如有不足,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上海求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相当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及财产如不足,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上海求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相当价值的收入(含股权及收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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