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7民初5294号
原告:上海东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杨晓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更宁,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家红,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邵东明。
原告上海东晓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东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上海东晓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东晓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上海东晓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张 勤
审 判 员 陈家正
人民陪审员 万思雯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官 助理 黄尤加
书 记 员 黄尤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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