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晓实业有限公司

天津天汽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东晓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民终150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天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华天道**综合楼****(入驻创新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立,北京道可特(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桐,北京道可特(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东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div>
法定代表人:杨晓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更宁,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天汽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东晓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85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天汽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津天汽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天津天汽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75元,减半收取计3,087.50元,由上诉人天津天汽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 建
审 判 员  胡桂霞
审 判 员  叶振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赵雅丽
书 记 员  赵雅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