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5民初4136号之一
原告:***,女,1962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娟,北京信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缆信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枫桥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缆信网络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416元,减半收取计208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 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