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804民初3874号
原告:**,男,1981年2月16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创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缆信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枫桥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缆信网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
原告诉称,一、请求撤销营开劳人仲字【2021】第155号仲裁裁决书;二、请求判令被告恢复原告原工作岗位、内容及工资待遇:三、请求判令被告补发原告2020年度的年终奖金。四、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关于**工龄以汊岗位、工作内容、工资情况的相关亊实情况如下:原告**从2005年7月19日入职缆信网络有限公司任维护员岗位,于2012年7月19日开始被安排在东北区长,2014年转岗为分站长岗位,一直工作至今已有16年。2014年2月21日缆信网络有限公司与原告续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作地点为**,实际工作地点也一直在**,属于双方劳动合同履行地明确为**。月平均工资为5220元。2.关于被告存在未取得原告同意,强行单方变更双方一直履行的原劳动内容、单方降低了工资标准的具体情况如下:现被告缆信公司因不满原告系老员工且请求公司给付加班工资等原因(已经另案诉讼正在审理过程中),为迫使原告自动离职。2021年2月,缆信公司无中生有,以原告存在违规行为为由,向原告下达了调整工作内容的“告知函”。单方变动了原告的工作内容(不再安排朗朗外出巡线、只安排朗朗白天值班)。原告书面对单位的“告知函”予以回复,要求恢复原告原来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但被原告未予答复。2021年3月发放上个月的工资时,原告发现工资待遇无故被降低,电话询问东北区人事经理,得到答复为“总公司给扣掉了,绩效公司不巡线不给”。原告认为,在被告没有因经营需要或者其他合理合法原因而取消巡线工作时,单位是有能力且能够提供这个工作机会给每位劳动者的,原告原本工作内容中就包含了巡线工作以及对应的报酬,现在被告单方拒绝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工作机会,还降低工资。被告这种为打压员工,迫使员工自动离职,采取剥夺员工工作机会、降低工资待遇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劳动者合法权益。3、关于原告提出的仲裁请求,原告***亊项是:恢复原告原工作岗位、内容及工资待遇;支付经济补偿金83520元(仲裁第一次庭审时已经撤回该项请求);补发单位上调后基本工资差额(2021年全体员工基本工资调高了每月300元×2个月,应当同工同酬);补发原告2020年度的年终奖金(仲裁第一次庭审时已经增加该项请求);(1)***裁决漏裁判了恢复原告在被告单位的原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及工资待遇的诉求。虽然裁判项目的第一、第二项补发了被告单方降薪时的起点(即2021年2月份)至***审辩论终结前的终点(2021年4月份)的已经实际发生的与原来工资待遇的差额。但是没有裁判是否支持恢复原告在被告单位的原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及工资待遇的诉求。也就是说在日后的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续期间,工作内容、工资待遇标准应当做出一次性完整的处理。否则,单位单方行为是否有效,根本就没由得到法律的审判,难道按照***的结果,对于***审辩论结束后的(2021年4月以后的)工资待遇差额、工资调薪差额都要每个月去提起一次仲裁吗?双方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难道要一直告到退休吗?也就是说,仲裁机构虽认定被告单方变更了原告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的违法行为,却没有依法裁定被告缆信公司恢复原告**原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及工资待遇。仅以被告与原告调整工作岗位后没有重新约定薪资标准为由,裁定被告向原告支付绩效工资3678元、站长职位工资600元,共4278元结案处理。这是原告不能接受的,原告没有在该裁决中感觉到公平正义。原告与公司虽然争议较多,但至今双方都没有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单方变更的行为原告始终没有认可,得不到单位准确回复后,便立即提起了仲裁,在此后的漫长维权过程中,原告作为劳动这处于弱势地位,靠着微薄的收入养家糊口,双方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只能继续留在单位工作,但这并不等于认可了单位的单方变更劳动内容、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2)***予以驳回补发原告2020年度工资奖金3000元申谙事项是错误的。被告公司在每年度3、4月份左右发放上一年度奖金,2021年4月份发放2020年度的公司奖金,与**同职位的奖金约4000多元。单位在工作群内发送了具体奖金分配表明细,但唯独没有给**计算奖金。年终奖金也是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当按照以往约定支付奖金。综上,经过诉讼至今,现因被告缆信公司想要裁员,经常以考核不合格、降薪、扣年终奖金、调整工作地点等各种理由劝退员工,公司的相关主管领导认为原告**年龄大,多次暗示和明示原告尽快主动离职,就在2021年7月,被告在短短一个月内向原告发出了四份“违纪通知”和一份“责令整改违纪通知书”,给原告不断施压。面对这种情形,原告无奈才提起诉讼,捍卫自身合法权利。原告认为在法治社会,任何企业都应当依法依规从事经营活动,被告公司一直正常经营且效益良好,却以“违反公司制度、对抗上级、不穿静电服、发表不当言论”等等各种冠冕堂皇的虚假理由逼迫为公司奉献16年青春的原告离职,以达到公司利用法律或者所谓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剥夺原告合法权益的目的。法律是让大家遵守的,不是让个别人或企业钻法律空子,不是企业借此藐视和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工具,被告这种行为是应当受到法律惩罚的,原告希望能够得到法律公正的审判。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不服鲅鱼圈劳动人事和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营开劳人仲字(2021)第155号裁决书的裁决而向贵院提起的诉讼,缆信公司则因不服上述同一份裁决书的裁决事项,于2021年7月15日向缆信网络有限公司经营所在地的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在当时被法院受理,缆信公司于7月16日缴纳了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就同一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为此,缆信公司特向贵院作出说明,庆贵院审核(2021)辽0804民初3874号案中原告**的具体起诉时间后,依法对该案做出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于2021年8月2日提起诉讼,而基于本案相同事实,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了被告诉原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的规定,此案应移送已先于本院立案受理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对于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邢 瑞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