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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缆信网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8民辖终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创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缆信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枫桥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缆信网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21)辽0804民初32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请求撤销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21)辽0804民初3205号民事裁定,指定鲅鱼圈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一、本案由原告首先在鲅鱼圈法院提起诉讼,不存在多个法院受理的情况,更无需判定多个法院受理时间先后的问题。二、原审法院引用双方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有关管辖的特殊约定为由,裁定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其一,劳动合同关于争议解决的约定属于无效条款。本案不应适用协议管辖的规定,而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确定管辖。其二,即便劳动合同约定有效,该条款并非唯一约定,劳动者仍可向履行地鲅鱼圈区法院诉讼。其三,本案合同履行地非常明确,即在鲅鱼圈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尽管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行本合同若发生争执,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可向甲方(被上诉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甲方注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可与收到裁决书十五日内向甲方注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但双方在发生劳动争议后没有按约定方式申请仲裁,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管辖。”选择了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鲅鱼圈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上诉人对此并未提出异议。鲅鱼圈区劳动争议仲裁委依法受理劳动争议申请并作出了仲裁裁决。现上诉人不服仲裁裁决,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故原审法院作为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21)辽0804民初320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杨 健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