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桐梓县娄山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仁怀市译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上海中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黔0302民初7455号
原告桐梓县娄山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娄山关镇夜郎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2073862541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贵州名城(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仁怀市译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盐津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099350229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上海中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春和路399号301-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133476280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桐梓县娄山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仁怀市译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及上海中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经双方友好协商,被告上海中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代替被告仁怀市译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原告桐梓县娄山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56200.00元。原告桐梓县娄山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据此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梓县娄山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320.00元,由原告桐梓县娄山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邢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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