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苍南鸿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中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27财保217号
申请人:苍南鸿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3554005059,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工业园区园区大道南侧02-2-2地块。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中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133476280F,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春和路399号301-305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苍南鸿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中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月浦支行03×××34账户中的存款34万元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中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月浦支行03×××34账户中的存款34万元。
冻结期限一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处分。
案件申请费2220元,由苍南鸿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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