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中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京乾实业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06财保34号
申请人上海中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京乾实业有限公司仲裁申请案中提出财产保全,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985,469.8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担保人许宏斌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宝山区绥化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提供担保;担保人许绍昌、吴金娥、许宏伟(曾用名:许红卫)、许宏斌以名下位于上海市宝山区德都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京乾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985,469.8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二、查封担保人许宏斌名下位于上海市宝山区绥化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 三、查封担保人许绍昌、吴金娥、许宏伟(曾用名:许红卫)、许宏斌名下位于上海市宝山区德都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冬冬
书记员  江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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