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中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源盛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13执5462号
被执行人:上海源盛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div id='2'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原告上海中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源盛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的(2019)沪0113民初128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中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上海源盛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821,000元,支付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14,684元。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 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源盛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涉案众多,金额巨大,且均未执行完毕。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宝山区月罗路XXX号房产已设定大额抵押,并有多个司法查封,现本院正在处置中,故待处置完毕后参与分配。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涉案众多,其名下房产在处置中,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沈向阳 审 判 员 徐 颖 审 判 员 范钦召
法官助理 张 捷 书 记 员 张 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