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3民初4156号之一
原告:上海中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春和路399号301-30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男,196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第三人:上海京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市一路169号4楼-1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中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上海京乾实业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中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