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中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京乾实业有限公司仲裁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沪02执8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中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春和路399号301-305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京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山区罗店镇市一路169号4楼-1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中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京乾实业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上海京乾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本院还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直接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上海中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据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沪02执849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