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百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4-07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商初字第522-1号
原告日照百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
法定代表人左峰,经理。
委托代理人牟善富,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左宁,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上海园林建筑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54万元予以冻结。保全标的额为54万元。原告已提供***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资信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告上海园林建筑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54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申请撤诉或债权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查封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在收到裁定书或者知道、应当知道标的被保全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