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园林建筑有限公司

扬州市鑫源喷泉浴室设备有限公司与缪某、上海园林建筑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02民初5343号
原告:扬州市鑫源喷泉浴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渡江路七号。
法定代表人:李兴元,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告:上海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株洲路300弄15-16号。
法定代表人不详。
被告:扬州京华城中城生活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博物馆路547号德馨大厦。
法定代表人不详。
原告扬州市鑫源喷泉浴室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源公司)与被告**、上海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林公司)、扬州京华城中城生活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华城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鑫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三被告给付工程款231999元;2、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7年1月12日,被告与原告就京华城中央水景公园喷泉工程签定了《承揽合同》1份,约定乙方承建甲方除土建外的旱喷、跌水、冷雾、彩虹墙四项喷泉分包工程,约定工程价款45万元。合同签约后,乙方紧锣蜜鼓日夜施工,施工中原吿从实地发现公
园背景有提升景观品位的条件,为了京华城水景更完美,原告从设计角度考究,于2007年元月中向被吿园林公司提交了一份由原吿单位盖章的设计变更方案,方案提交后,京华城公司副总李明正亲自在变更文书上同意变更签字,并确认新增孔雀喷泉和
珍珠彩墙两项专利景观。整体中央水景除两项专利工程外,于2007年5月21日全部安装调试成功并验收。后来特别是孔雀喷泉和珍珠彩墙经过反复制作,安装调试,终于在2008年11月22日验收合格,并在同年12月3日将完美的工程全部移交给了京华城公司,2009年12月28日保修结束。因原告向三被告多次主张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给付工程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承揽合同》表明合同相对方是扬州市广陵区兴元喷泉浴室设备制造场和园林公司,不是鑫源公司,原告与涉案合同的履行无任何关联,主体身份不适格,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扬州市鑫源喷泉浴室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健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冯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