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83民初5***6号
原告平度市金百隆石材厂,住所地平度市大泽山镇秦姑庵村。
经营者***,男,1972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被告上海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株洲路309号301、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741156491Q。
法定代表人左宁,董事长。
原告平度市金百隆石材厂诉被告上海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132646.24元变更为8000元。
原告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度市金百隆石材厂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度市金百隆石材厂撤回对被告上海园林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56元,变更诉讼请求后相应变更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度市金百隆石材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程一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