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统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5)金执字第3773号
原告上海统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鸿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李德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22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海鸿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李德良未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原告上海统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损失共计人民币1,700,000元,另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51.5元。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立案,依法确定由审判长黄小山、审判员章跃、代理审判员逢文清三人组成合议庭,依法予以执行。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上海鸿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而被执行人李德良现冻结的银行存款远不能清偿其所欠申请人债务,其名下所有或者与案外人共同共有的房产全部抵押于案外人,且案外人诉讼被执行人的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本案启动拍卖可能为无益拍卖。现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无继续执行条件,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鸿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房地产等财产可供执行。而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部分银行存款已被本院冻结,有牌号为沪C231**的小型汽车一辆已被本院查封,其名下所有或者与案外人共有的位于金山区蒙山路1031号、蒙山路1291弄23号1102室、金山区杭州湾大道88号1101室、隆安东路223号地下1层车位362室、金山区卫零路611弄147、148号房地产已被本院查封,上述房产分别抵押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金山支行、上海金山众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执行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德良限制高消费,并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
依本院做出的(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2220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小山 审 判 员  章 跃 代理审判员  逢文清
书 记 员  王见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