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28089号
原告:上海绿建环卫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江宏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麟坤,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丽琦,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崮山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顾春华。
被告:上海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李丹青,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绿建环卫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上海绿建环卫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上海绿建环卫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绿建环卫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2,638元,减半收取计6,319元,由原告上海绿建环卫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世宇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鲁 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