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622号之二
原告:***,男,1967年6月5日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天麟,上海市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建平,上海市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宸桦,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武威路88弄21号3层304-38室。
法定代表人:李丹青,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上海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权的权利,其申请撤诉并无不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负担。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珏卿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胡清正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