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622号之三
原告:***,男,196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建平,上海市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天麟,上海市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第三人:上海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桃浦路226号北幢108室。
法定代表人:李丹青。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上海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作出(2022)沪0107民初62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被告***名下的银行账户(账户:XXXXXXXXXX********,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海门余东支行)以及被告***在上海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应收款人民币300万元。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现被告申请对上述财产予以解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名下的银行账户(账户:6XXXXXXXXXX********,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海门余东支行)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告***在上海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应收款(以人民币6,485,107元为限)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罗珏卿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清正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