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恒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65386号
原告:上海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桃浦路226号北幢108室。
法定代表人:李丹青,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建平,上海市江**律所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宁,上海市江**律所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2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宸桦,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建明,男,1967年6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建平,上海市江**律所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宁,上海市江**律所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上海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周 箐
审 判 员  许瑞芬
人民陪审员  卜军形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倩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