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7民初2658号
原告:***,男,1967年6月5日,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建平,上海市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佳璐,上海市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1967年2月8日,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增杰,上海市三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宸桦,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桃浦路226号北幢108室。
法定代表人:李丹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建平,上海市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上海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权的权利,其申请撤诉并无不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负担。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罗珏卿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吕松洁
书 记 员 胡清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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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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