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7民初2712号
原告:***,男,196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上海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李丹青,经理。
以上两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建平,上海市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天麟,上海市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宸桦,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原告上海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两名原告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两名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上海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182元,减半收取计10091元,由两名原告共同负担。
审 判 员  蒋 浩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卢震宇
书 记 员  卢震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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