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联讯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联讯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8民初1453号
原告:***,男,195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联讯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珍珍。
原告***诉被告上海联讯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