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联讯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联讯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岛福养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21949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联讯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郏一村7号7幢E区148室。
法定代表人:李建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代坤,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德昊,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岛福养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六奉公路5033弄19号。
法定代表人:黄国平,执行董事。(未到)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安,上海市君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菁,女,上海岛福养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受理原告上海联讯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岛福养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上海岛福养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本院受理后依法予以合并审理。现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岛福养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岛福养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岛福养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12,50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岛福养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施 帅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顾鼎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