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联讯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联讯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岛福养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21949号之二
原告:上海联讯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郏一村7号7幢E区148室。
法定代表人:李建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代坤,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德昊,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岛福养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六奉公路5033弄19号。
法定代表人:黄国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安,上海市君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菁,女,上海岛福养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受理原告上海联讯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岛福养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现原告上海联讯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联讯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联讯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联讯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施 帅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顾鼎鼎
书 记 员  顾鼎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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