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2执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同程建设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控江路1555号A座202室E。
法定代表人:张晓光,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北京纽曼帝莱蒙膜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田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黄达达,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上海同程建设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纽曼帝莱蒙膜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中,被执行人北京纽曼帝莱蒙膜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已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根据相关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北京仲裁委员会(2019)京仲裁字第2460号仲裁裁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詹 同
审 判 员 陈海川
审 判 员 王玮珂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于涛涛
书 记 员 许一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