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0民初15055号
原告:***,男,198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被告:上海同程建设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晓光。
原告***诉被告上海同程建设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陆 青
书记员 蒋杨锋肖蔚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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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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