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程建设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同程建设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6992号 原告:上海同程建设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控江路1555号A座202室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恬,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901弄98号3层Y区34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同程建设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 原告上海同程建设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779,902.31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1,779,902.31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原、被告签订《专项施工分包合同》,工程名称为上海大学延长校区文武大楼装修项目结构拆除与加固工程,工程地点上海市静安区XX路XX号,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工程合同总价为暂定12,500,000元整(乙方按结算总价下浮11%作为总包管理费和配合费),最终价款按实结算。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施工。2019年9月28日,***装修工程整体竣工,并经建设单位验收合格。2019年12月,被告确认总造价为11,057,244元。2021年质保届满,被告最晚应于2021年9月27日付清全部工程款,但至今为止已付8,061,044.85元,尚有1,779,902.31元未付,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在递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承揽合同纠纷,并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应根据合同约定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合同签订地为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号,故应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专项施工分包合同》,工程范围包含按发包人提供的工程图纸完成图纸范围内的上海大学延长小区文武大楼装修项目结构拆除、加固工程,包括结构构件拆除、垃圾清运、主楼结构加固、附楼结构加固、托***工程、新建混凝土结构、新建钢结构及相应措施项目。原告诉请支付相应的工程款项,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工程地点位于上海市静安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万健健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沈 晔 书 记 员 黄 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