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奉贤第三建筑有限公司

上海尧亭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上海奉贤第三建筑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沪0120执6602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沪0120执660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尧亭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肖吉,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上海奉贤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黄新官,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海尧亭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奉贤第三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沪0120民初150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与上海尧亭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双方互有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上海尧亭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尚未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飞宏
审判员  卫志强
审判员  沈燕明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蒋 斌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审判长王飞宏
审判员卫志强
审判员沈燕明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蒋斌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