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安达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上海安达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谢某某单位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黄浦刑初字第48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安达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男,1958年5月23日出生于上海市,系上海安达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财务。
被告人***。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刑诉(2014)4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安达公司、被告人***犯单位行贿罪,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作为安达公司负责人,每年春节期间向原上海市黄浦区老西门街道办事处经济科科长**(另案处理)赠送好处费人民币2万元及当年生肖工艺品1座,合计赠送人民币22万元。在此期间,***用职务便利擅自决定将辖区内由街道办事处承租的大林路81、83、85号三间使用权房无偿交由安达公司使用。2008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作为安达公司负责人,多次向原上海市黄浦区老西门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某某(另案处理)赠送百联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9万元。在此期间,*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将街道多项工程发包给安达公司。2013年6月24日,被告人***主动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据此确认,被告单位安达公司、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构成单位行贿罪,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安达公司工商资料、公司章程、产权界定查证报告、黄浦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老西门街道办事处关于安达公司产权界定的请示和批复,安达公司记帐凭证、帐目明细,中共上海市黄浦区老西门街道工作委员会组织纪检科、中共上海市黄浦区委员会组织部分别出具的职务证明,证人**、*某某的证言,上海银行对账单、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发票,老西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情况说明、房屋使用通知书、房屋租金账单、上海市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大林路XXX-XXX号房屋租金的价格鉴定意见,工程合同及审价报告,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工作记录,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单位安达公司、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所控事实不表异议,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表示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安达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情节严重,被告人***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主动至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上海安达建筑装潢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邢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