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0116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颂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沪松公路2118号第1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许雪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胜强,上海必和(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荣乐中路89号。
法定代表人:刘卫东。
被申请人:***,男,197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颂力电气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作出(2022)沪0117民初1011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上海**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申请人上海颂力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颂力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申请人上海**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平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顾凯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