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勋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颂力电气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0116号之一
原告:上海颂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沪松公路2118号第1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许雪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胜强,上海必和(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荣乐中路89号。
法定代表人:刘卫东。
被告:***,男,197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
原告上海颂力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上海颂力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以被告已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颂力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12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56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4,120元,以上合计诉讼费用人民币9,684元,由原告上海颂力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王 平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顾凯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