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勋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安徽驰安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6709号 原告:安徽驰安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关镇(高速)道口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上海**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荣乐中路8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安徽驰安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原告安徽驰安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8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驰安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