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6709号
原告:安徽驰安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关镇(高速)道口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上海**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荣乐中路8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安徽驰安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原告安徽驰安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8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驰安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