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0386号
原告:上海**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荣乐中路8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7楼C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2年11月3日,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