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0388号
原告:上海**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荣乐中路8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华路25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上海**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上海**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3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此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