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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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81民初1938号
原告:浙江援邦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MA29UF6F4R,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清湖街道创新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战,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200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户籍地为陕西省城固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江山市清湖街道清泉村清泉二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38133352P,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荣乐中路8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援邦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援邦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8元,减半收取计1204元,由原告浙江援邦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