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万华建筑有限公司

***与上海万华建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执恢279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沪0120执恢27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7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执行人:上海万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0年11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在执行***与上海万华建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顾 威
审 判 员  邱建安
审 判 员  沈燕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肖杰华
书 记 员  许 江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审判长顾威
审判员沈燕明
审判员邱建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肖杰华
书记员许江
附:相关法律条文